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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普法丨带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水的密切关系
发布日期:2025-05-26 14:15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那么,哪些内容与水密切相关呢?


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怎么说?

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除了在总则编引入了生态保护的原则,还在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各编分别设置了绿色条款,例如: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单位和个人可以随意取水用水吗?依法取得的取水权受到保护吗?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因此,水流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可以随意取水用水。如果单位和个人想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也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和费用吗?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此,如果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都有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遇到水旱灾害等紧急情况,抢险救灾时组织或个人财产会被征用吗?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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