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山东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水利厅
2023年1月18日
山东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利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依法行政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参照《水利部办公厅<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办综〔2022〕268号),结合省水利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水利厅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合法、公正、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省水利厅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省水利厅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第三方同意或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一)省水利厅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省水利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厅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全厅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全厅政务公开工作,并负责组织制订各项工作制度、起草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以及组织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
省水利综合事业中心负责组织厅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平台等政务公开载体建设、运行维护、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全厅政策解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政务公开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咨询服务工作。
厅机关纪委会同厅办公室、人事处,负责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受理与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十条 各处室(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的整理、汇集、审核,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主动公开,并对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负责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办理工作,并拟定答复意见。
属于水利厅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具体制作或获取该信息的处室、单位负责信息的整理、汇集、审核;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由牵头处室、单位负责。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 省水利厅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省水利厅组织制定的权责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二)省水利厅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
(三)省水利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技术标准;
(四)省水利厅组织制定的各类规划和工作计划,全省水利发展有关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行政处罚决定;
(七)省水利厅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以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
(八)省水利厅负责的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九)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省水利厅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和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全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省水利厅定期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全省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
(十二)省水利厅组织实施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十三)基本水文资料和水文情报预报预警信息;
(十四) 省水利厅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程序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十五)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山东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如下:
(一)《目录》所列信息由业务主管处室、单位负责提供。
(二)拟公开的信息经业务主管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并进行保密初审,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于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信息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一并提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业务主管处室、单位提报主动公开的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和审核批准,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签《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重大事项报厅保密委进行保密审查。
(四)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按上述程序进行更新。
(五)各处室、单位对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建立档案备查,作为厅年度政务公开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根据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省水利厅部门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省水利厅公报、公告;
(四)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电子信息屏、办事指南等;
(六)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厅长办公会;
(七)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省水利厅部门网站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断完善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建立并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对厅机关拟制的行政公文(党组织发文除外),由文件起草处室、单位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厅办公室在公文运转过程中发现,起草处室、单位未明确公文公开属性、未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或公开属性及不予公开理由不恰当的,可以予以退回。
第十六条 推进决策公开,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对纳入厅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文件,决策拟定处室、单位在会议研究决策前应当通过厅部门网站将决策文件草案及其解读材料一并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意见期限届满后要及时公开意见征集情况,对征集到的意见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除在门户网站公开征集意见外,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决策拟定处室、单位还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集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建立并实行常态化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厅长办公会机制。各处室、单位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应当一并提出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的意见,经厅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组织落实。对厅年度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其他重要政策文件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决策事项,主办处室、单位提出不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厅长办公会意见的,要一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推进会议公开。对厅长办公会审定事项,属于本规定第八条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厅办公室根据议题单、会议纪要等整理形成会议公开信息,经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保密审查和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做好议定事项的解读。
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底前组织对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省水利厅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按照主动公开程序予以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九条 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省水利厅受理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按照受理、登记、审核、办理、归档等程序依法依规办理。
第二十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省水利厅部门网站申请、传真、邮政寄送、当面提交等渠道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省水利厅部门网站、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也可当面提交申请。申请应当填写《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包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之日;以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之日。 申请人通过厅部门网站、传真等渠道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之日。
第二十三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一)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第二十四条 需要补正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拒绝补正的后果。
补正原则上不超过一次,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补正后仍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电话沟通等方式明确其需要获取的政府信息;沟通后仍达不到补正效果的,可以依据客观事实作出无法提供决定。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申请。
第二十五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业务类别和各处室、单位职责,明确具体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在收到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转办通知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答复意见,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后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答复意见,于7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途径发送申请人。
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可以咨询法律顾问、请示上级有关部门,承办单位作出答复意见、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期限可以适当予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20个工作日,必要时经过批准可再延长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省水利厅对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决定予以公开、不予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或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一)予以公开情形 :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决定并提供该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不予公开情形 :
1.属于本规定第七条不予公开相关情形的,不予公开。
2.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三)无法提供情形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属于省水利厅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2.无现成信息需另行制作。省水利厅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可以作出无法提供的事实判断。
(四)不予处理情形
省水利厅已就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五)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情形
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2.申请人要求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省水利厅会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补正、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完善依申请公开档案,及时、准确地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纸质归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补正告知书(视情况);第三方意见征询书(视情况);答复书及附件材料;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及信息发布审核单;邮寄单据及相关签收单据。
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纸质材料应当一并归档保存。
第五章 政策解读与回应
第三十条 本规定明确主动公开的省水利厅如下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规范性文件;
(二)重大行政决策文件;
(三)各类水利规划,年度重点工作的计划要点、实施方案等;
(四)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影响市场预期、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策文件。
第三十一条 政策解读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和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发布的要求,政策文件起草处室、单位在起草政策文件时,一同起草准备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重大政策文件同时起草解读方案,对政策解读工作作出安排。
政策文件在进入发文流程时,要将解读材料作为政策文件的背景材料一同报请签发,无解读材料的,厅办公室按规定退回。
第三十二条 政策解读材料应当避免与政策文件的重复摘抄,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可读性。对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政策文件,可以通过新闻发布、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进行解读。厅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解读政策文件一次。
第三十三条 厅政策法规处加强对全厅政策解读工作的指导,选取水利系统有关领导干部、水利专家、高等院校专家学者等作为政策解读专家,组建厅政策解读专家库,并定期进行更新,提高政策解读的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厅办公室会同省水利综合事业中心,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评估机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
对涉及水利系统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厅办公室会同省水利综合事业中心和业务主管处室、单位,做好回应工作,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第三十五条 规范政务咨询窗口建设,提高省政务服务平台、厅部门网站公众咨询、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领导信箱、政务微博微信等渠道的政策咨询服务水平,并于5个工作日内回复完毕。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六条 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第三十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厅机关年度考核,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负责实施。
第三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省水利厅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九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每年组织对水利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第四十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交省水利厅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厅部门网站公布。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利影响的,或者在突发涉水公共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厅直属各单位组织开展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接受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监督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各市水利(务)局和水利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印发的《山东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规定》(鲁水办字〔200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