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泰安市水利局关于《泰安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健全和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保障和监督行政裁量权正确行使,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公室便函〔2023〕8号)等规定,我局起草了《泰安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健全和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保障和监督行政裁量权正确行使,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公室便函〔2023〕8号)等规定,我局起草了《泰安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进一步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泰安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taian.gov.cn)、市水利局网站(网址:http://slj.taian.gov.cn)获取《泰安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市水利局:taszk7722@ 163.cn
(二)通过传真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市水利局:0538-8567750(传真)
(三)通过信函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
市水利局地址: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石敢当路1号泰安市水利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邮编:271000
寄送信函时,请在信封上注明“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
泰安市水利局
2023年9月11日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市司法局《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针对我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2项和政府规章中涉及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3项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二、起草过程
由市水政监察支队牵头,会同政策法规与监督科,对5项涉及行政处罚的条款进行讨论研究,并对其中涉及水资源、河湖相关问题与相关业务科室进行交流研讨后,形成初稿。
三、主要内容
1、“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未按照规定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依据《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未按照规定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未按照规定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情节与危害后果分四种情形:一是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视为违法程度轻微,予以警告,不予罚款;二是逾期未整改,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视为违法程度一般,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三是逾期未整改,并造成较重影响的视为违法程度较重,处2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罚款;四是拒不整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视为违法程度严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大汶河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大汶河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情节与危害后果分三种情形:一是未按照要求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视为违法程度一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二是未按照要求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并造成较重影响的视为违法程度较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罚款;三是未按照要求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视为违法程度严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的”,依据《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泰安市河湖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的,由市、县(市、区)河湖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情节与危害后果分三种情形:一是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影响较小的视为违法程度一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二是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影响较重的视为违法程度较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不超过6000元的罚款;三是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影响严重的视为违法程度严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4、“在大中型水库及拦河闸坝上下游各二百米内进行捕鱼、游泳、洗涤、停泊与管理维护无关船只的”,依据《泰安市河湖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大中型水库及拦河闸坝上下游各二百米内进行捕鱼、游泳、洗涤、停泊与管理维护无关船只的,由市、县(市、区)河湖主管机关责令当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情节与危害后果分四种情形:一是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视为违法程度轻微,予以警告,不予罚款;二是停止违法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视为违法程度一般,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三是停止违法行为,并造成较重影响的视为违法程度较重,处3000元以上不超过6000元的罚款;四是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视为违法程度严重,处6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5、“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依据《泰安市河湖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由市、县(市、区)河湖主管机关责令当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情节与危害后果分四种情形:一是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影响的视为违法程度轻微,予以警告,不予罚款;二是拒不改正,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视为违法程度一般,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三是拒不改正,并造成较重影响的视为违法程度较重,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四是拒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视为违法程度严重,处3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为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民主性,2023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市水利局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泰安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截至10月10日,未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
泰安市水利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