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泰安市水利局关于《泰安市水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全面落实“四水四定”原则,加快推进水权水市场改革建设,不断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强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泰安市水利局起草了《泰安市水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全面落实“四水四定”原则,加快推进水权水市场改革建设,不断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强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泰安市水利局起草了《泰安市水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泰安市水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taian.gov.cn)、市水利局网站(网址:http://slj.taian.gov.cn)获取《泰安市水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市水利局:slj_szb@ta.shandong.cn
(二)通过传真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市水利局:0538-8567750(传真)
(三)通过信函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
市水利局地址: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泰安市水利局水资源水土保持服务中心,邮编:271000
寄送信函时,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安市水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5日。
附件:《泰安市水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泰安市水利局
2022年11月14日
为全面贯彻四水四定,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机制,统筹抓好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试点先行”的原则,围绕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和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提升节水实效和优化配置水资源结构、建立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全面深化水权水市场改革,创新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有效路径。市水利局制定完成了《泰安市水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现对有关《实施细则》政策方面情况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总体情况。水权交易实施细则是按照《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水权交易,是指由泰安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依法批准的水资源分配指标、取水权或用水权,交易主体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水权流转的行为。交易主体,是指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转让方和取得水权的受让方。《细则》共5章24条,分总则、水权交易类型及内容、交易方式和流程、水权交易监督管理、附则。
二、水权确权和交易类型。1、水权确权:分区域水权、取水权、用水权三种类型。区域水权:区域水权是指本区域内可取用水资源的权利。其水源类型具体包含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河湖(库)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分配指标、客水水量分配指标等。取水权:取水权是指取水户依法获得的取水许可证后,获得的取用水资源的权利。取水户具体包括农业灌区(含农村集体组织)、公共供水企业、输配水工程管理单位、独立取水户和生态环境取水的管理单位或部门等。用水权:用水权是指用水户依法依规获得使用水资源的权利。用水户具体包括:直接从河湖(库)或地下取水的企业或个人;纳入公共供水管网内的工业企业、建筑及服务业等用水户;农业灌区(含农村集体组织)内的灌溉用水户。2、交易类型:①区域水权交易:区域水权交易是指各县市区、功能区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将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河湖(库)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的水量,在同一流域内或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县级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②取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是指取水户以通过调整产品或产业结构、优化工程布局、加强水资源调度、提升节水能力、利用非常规水源等措施节约水资源或受生产波动等影响主动减少取用的水资源为标的,在取水户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③用水权交易:用水权交易是指用水户以通过调整产品或产业结构、优化工程布局、加强水资源调度、提升节水能力、利用非常规水源等措施节约水资源或受生产波动等影响主动减少取用的水资源为标的,在用水户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三、水权交易方式。水权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平台交易、自主交易和政府收储三种形式。1、平台交易: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等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水权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也可以通过国家平台水利部中国水权交易所交易。2、自主交易: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自主交易规则,为自主交易提供便利。自主交易主体一般为取得用水权的用水户,具体包括下列情形:①纳入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工业企业、建筑及服务业等用水户之间的水权交易;②农业灌区(含农村集体组织)内的灌溉用水户之间的水权交易。3、政府收储。①为优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格局、促进节约用水需要收储水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回购。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组织制定收储方案,明确收储标的、收储方式、收储流程、收储资金管理等内容。
四、水权交易监督管理。1、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功能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申请受理、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2、交易双方应建设和完善计量监测设施,将水权交易实施后水资源环境变化等情况及时报送有管辖权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3、水权交易双方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水权交易批准文件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水权的,监管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为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民主性,2022年11月14日至12月15日,市水利局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泰安市水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截至12月15日,未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
泰安市水利局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