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泰安市司法局、泰安市水利局关于《泰安市水资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泰安市司法局、泰安市水利局起草了《泰安市水资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地方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泰安市水资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泰安市司法局、泰安市水利局起草了《泰安市水资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地方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泰安市水资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taian.gov.cn)、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sfj.taian.gov.cn)、市水利局网站(网址:http://slj.taian.gov.cn)获取《泰安市水资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市水利局:taszk7722@ 163.cn
(二)通过传真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市司法局:0538-6991030(传真)
市水利局:0538-8567750(传真)
(三)通过信函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
市司法局地址:泰安市市政大楼B区5035房间,邮编:271000
市水利局地址: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泰安市水利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邮编:271000
寄送信函时,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安市水资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8日。
一、立法的必要性
制定《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是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黄河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的泰安实践。我市地处黄河下游,大汶河贯穿东西,东平湖与黄河相连,是黄河下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主战场,是保障黄河安澜、南水北调水质安全、中华文化永续发展的重要阵地。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走好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的集约节约发展之路,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就必须首先从建章立制、建规立法,规范全社会管水节水用水行为上着力。2020年12月22日,我市制定公布《泰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并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作为全省第一个水资源管理市级政府规章,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取用水管理、水资源配置、水资源拦蓄工程建设等方面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并取得良好的效果,推进了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法治化进程,同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市作为全省唯一全域沿黄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发展阶段黄河战略,提高和加大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约束力、执行力,尽快制定出台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已势在必行。2021年底,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要进行省内沿黄九市“黄河水资源保护与集约节约利用”的协同立法工作。开展黄河流域区域协同立法,依法加强黄河流域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是改善黄河流域生态现状、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最佳方案”,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深入研究,最终确定将《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作为协同立法项目,并列入了我市2022年度地方立法工作计划。
二、起草审查过程
2022年1月至4月,市司法局、市水利局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农委、常委会法工委、农经工委等成立工作专班,开展水资源保护管理立法工作。4月中旬,以市政府规章为基础,结合保护管理实践,并借鉴吸收了外地先进经验和各方意见建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4月28日至29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立法调研,赴岱岳区、肥城市和泰山景区开展现场调研,调研组重点对水资源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协调机制和推动方式等方面开展调研,对水资源规划、取用水审批及管理、节约用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河流生态保护、生态水量保障、落实“四水四定”原则等情况听取汇报并进行座谈。5月11日至13日,市司法局、市水利局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农经工委、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单位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集中调研、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5月19日,分别召开了用水单位、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座谈会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市直部门座谈会。5月23日至6月初,市司法局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进行了书面会签,并报请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工作协调小组进行审查。6月8日,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会后,我们经反复修改并协商一致,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坚持“小切口、小快灵”的原则,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在关键环节、突出领域、主要制度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条例草案不分章节,共30条,主要内容为:
一是突出体现治水新思路和黄河战略引领治水的生动实践。条例草案总结吸收以往我市治水的成功经验,汲取涵盖了新发展阶段下的新理念。坚持四水四定,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大力发展节水产业和技术,实施全社会节水行动,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节约转变。
二是突出体现政府及部门的保护管理职责要求。强调各级政府对水资源管理要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节约用水激励机制。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将水资源管理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
三是突出体现水资源规划及配置新要求。将地下水、地表水、外调水、非常规水等均纳入水资源配置范围,制定建设战略储备水源新要求。规定对水资源配置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确保做到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
四是突出体现“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精神。进一步明确市、县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对取水许可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体现政务流程再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实行区域水资源论证,各类开发区、园区所在区域已经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效率,全面落实市委关于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的新要求,引导水资源要素跟着项目走,制定要素保障机制,积极服务于项目落实落地。
五是突出体现“节水优先”治水方针。鼓励支持节水改造,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模式,积极推进行业节水。强化对高耗水企业约束,充分利用再生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按照县级统管原则,加强农村生活供水设施以及配套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加大提高一网供水的集约统筹利用水平。
六是突出体现对生态治理措施的特别保障。规定重要河流、水库制定生态流量控制目标,建立生态流量监测评估机制,并作为水量分配方案的重要依据,保障了河流生态需求和水量分配。以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为契机,明确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对泰山、徂徕山等山体水资源保护做出专门规定,进一步增强山体水资源生态功能。
条例草案在政府规章处罚条款的基础上,就高耗水企业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使用再生水、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等情形,结合我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实际情况,增设了法律责任和罚则事项。
为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2022年4月7日至5月8日,市司法局、市水利局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截至5月8日,未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
泰安市司法局 泰安市水利局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