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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22第四次局长办公会重要研究事项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2-05-09 17:25 浏览次数:

关于《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解读

(一)立法的必要性

制定《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是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黄河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的泰安实践。我市地处黄河下游,大汶河贯穿东西,东平湖与黄河相连,是黄河下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主战场,是保障黄河安澜、南水北调水质安全、中华文化永续发展的重要阵地。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走好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的集约节约发展之路,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就必须首先从建章立制、建规立法,规范全社会管水节水用水行为上着力。20201222日,我市制定公布《泰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并于202121日起施行。该办法作为全省第一个水资源管理市级政府规章,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取用水管理、水资源配置、水资源拦蓄工程建设等方面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并取得良好的效果,推进了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法治化进程,同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市作为全省唯一全域沿黄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发展阶段黄河战略,提高和加大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约束力、执行力,尽快制定出台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已势在必行。2021年底,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要进行省内沿黄九市黄河水资源保护与集约节约利用的协同立法工作。开展黄河流域区域协同立法,依法加强黄河流域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是改善黄河流域生态现状、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最佳方案,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深入研究,最终确定将《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作为协同立法项目,并列入了我市2022年度地方立法工作计划。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坚持小切口、小快灵的原则,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在关键环节、突出领域、主要制度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条例草案不分章节,共30条,主要内容为:

一是突出体现治水新思路和黄河战略引领治水的生动实践。条例草案总结吸收以往我市治水的成功经验,汲取涵盖了新发展阶段下的新理念。坚持四水四定,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大力发展节水产业和技术,实施全社会节水行动,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节约转变。

二是突出体现政府及部门的保护管理职责要求。强调各级政府对水资源管理要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节约用水激励机制。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将水资源管理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

三是突出体现水资源规划及配置新要求。将地下水、地表水、外调水、非常规水等均纳入水资源配置范围,制定建设战略储备水源新要求。规定对水资源配置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确保做到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

四是突出体现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精神。进一步明确市、县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对取水许可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体现政务流程再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实行区域水资源论证,各类开发区、园区所在区域已经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效率,全面落实市委关于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的新要求,引导水资源要素跟着项目走,制定要素保障机制,积极服务于项目落实落地。

五是突出体现节水优先治水方针。鼓励支持节水改造,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模式,积极推进行业节水。强化对高耗水企业约束,充分利用再生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按照县级统管原则,加强农村生活供水设施以及配套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加大提高一网供水的集约统筹利用水平。

六是突出体现对生态治理措施的特别保障。规定重要河流、水库制定生态流量控制目标,建立生态流量监测评估机制,并作为水量分配方案的重要依据,保障了河流生态需求和水量分配。以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为契机,明确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对泰山、徂徕山等山体水资源保护做出专门规定,进一步增强山体水资源生态功能。

条例草案在政府规章处罚条款的基础上,就高耗水企业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使用再生水、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等情形,结合我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实际情况,增设了法律责任和罚则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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