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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印发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8 16:39 浏览次数:

 

  

泰安市水利局

关于调整印发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局属各单位:

    泰安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印发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水利局

                                   20221026

 

 

 

       会议开放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会议公开,增强会议的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加强与市人大代表联系制度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研究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政策性文件等的研究会议(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原则上向社会开放,邀请利益相关方(以下简称邀请人员)参与,听取意见和建议;全局召开的其他会议,根据需要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可采取以下方式向社会开放

(一)安排邀请人员列席;

(二)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对会议议题征集公众的意见或建议;

(三)经参会局领导同意后,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邀请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企业法人及市民代表、新闻媒体记者等。

第五条  邀请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的泰安市常住居民或在泰安市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市外户籍人员;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关心支持泰安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能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能够按时列席会议;

(三)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第六条  在制定会议方案时,议题主办单位要确定是否安排邀请人员列席会议;如有需要,拟定邀请人员名单及人员基本情况,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七条  联系邀请人员的工作由议题主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安排邀请人员列席的会议,应在会议方案批准后,将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和议题,及时通知邀请人员。

第九条  邀请人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中当场提出,也可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向议题主办单位提交。议题主办单位负责汇总意见建议、及时办理,并将结果反馈邀请人员。

第十条  邀请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在列席会议时,须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安排邀请人员就某领域工作进行专题座谈。

第十二条  起草会议纪要时,应载明邀请人员参会等会议开放情况。

第十三条  通过文字、音频、视频等方式,在政府网站、主流新闻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对会议进行权威报道。议定事项经研究发布后,主办单位及时解读。

 

 

 

 

 

 

 

 

 

 

关于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动态管理

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及《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主动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逐步形成我局层次分明、标准规范的主动公开目录体系,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现就建立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动态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主动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泰安市水利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公开目录》),将五公开、重点领域、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等纳入公开目录。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局属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切实把本部门主动公开工作作为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抓手。  

二、加强目录管理

(一)动态更新目录。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主动公开目录的动态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上级考核指标的最新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公开目录。

(二)逐步扩展主动公开目录覆盖领域。对尚未纳入主动公开目录的领域,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履行保密审查职责,精准定位政务公开领域,逐步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内容纳入主动公开目录管理。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为有力推进决策公开,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须对外公开的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和重大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听证座谈、民意调查等方式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及时公开征集意见反馈情况的制度。

第三条  预公开应依法、真实、及时、公正、不影响决策。

第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决策草案完成后,按照《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本制度要求,决定决策草案是否开展预公开,必要时联合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确定;对决定开展预公开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具体实施预公开。 

第五条  预公开可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预公开;

(二)通过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预公开;

(四)通过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向社会预公开;

(五)通过听证座谈、民意调查、咨询协商向社会预公开;

(六)其他便于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结束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及时办理收到的意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整理意见收集情况、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形成征集意见反馈报告,并对外公开。

第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预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未说明情况的,决策方案不得公开。

第八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政策文件解读及回应制度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上级有关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出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市水利局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等,均应及时进行解读。各科室、中心自行出台的重要文件,也应通过相应载体进行解读。

第二条 政策解读可通过各科室和中心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三条 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对拟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性文件,起草科室、中心起草代拟稿时,要制定解读方案,一并报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读方案应当随同政策性文件,同步按程序审签。

第四条 政策性文件签发后,起草科室、中心要按照解读方案实施解读,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媒体发布相关解读材料,并在文件与解读材料之间做好关联

第五条 市政府网站是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市水利局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材料公开的第一平台。凡需进行解读的,其解读材料一律通过市政府网公开。以局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其解读材料一般应通过市政府网公开,并同步在局网站上公开。

第六条 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政策解读工作,并负责解读专栏开设、解读内容更新、解读机制跟进与完善等工作,协调、督促各科室、中心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各科室、中心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深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条 政策文件及解读一经发布引起社会关切的,政策解读主体即转为回应主体,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引导舆论。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按照局重大舆情处置方案和制度进行回应。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定期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就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定期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信息管理

按照谁制作、谁审查,谁获取、谁审查的原则,管理本单位政府信息,建立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目录(以下简称公开目录)。

本单位政府信息拟定机构在编制政府信息时一并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编入相应公开目录,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监督公开目录管理工作。

二、定期审查公开目录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上级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以及公众关切,定期审查公开目录,对依申请公开目录中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可转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在公开属性调整后要及时调整公开目录。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调整及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定期抽查,检查公开目录管理情况;通过依申请公开分析、社会监督等方式,督促整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

 

   

 

 

 

 

 

 

 

 

 

 

 

 

 

 

 

新闻发布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新闻宣传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努力提高公开质效,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内容

    (一)当前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

(二)市水利局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策;

    (三)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重大事项。

    二、新闻发言人

    (一)新闻发言人确定后,报市政府备案;

    (二)市水利局新闻发言人按照市水利局确定的新闻发布内容,向媒体通报可公开传播的信息,审阅和送审新闻发布稿件,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

    (三)市水利局发言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新闻发布制度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新闻纪律。遇重大问题、敏感问题要及时请示县委、县政府。

    三、新闻发布形式

      由新闻发布人进行新闻发布,必要时可邀请市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出席。

     四、新闻发布时间

(一)原则上每年度至少举办一次新闻发布会。

(二)遇重大突发事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以最快速度随时发布。

     五、新闻发布主题及审批程序

制订年度新闻发布计划,并报市政务公开办,根据发布计划和实际发布需求及时开展新闻发布会议。

六、新闻发布稿的形成及审批程序

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召开新闻发布会后,报局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新闻发布会应统一归口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安排新闻发布会。

七、工作要求

(一)规范新闻发布主体。新闻发布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二)严肃新闻发布纪律。新闻发布主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中央、省、市决策精神相一致。新闻发布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对于发布后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问题,一般不予发布,特定情况下必须发布的报市里审批。

八、发布机制

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并保持相对稳定,名单确定后报市里备案。各科室、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舆情的收集、研判工作。

 

 


信息来源:泰安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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