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水政监察支队定期或不定期对水资源、水域、水利工程设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等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抽查活动。
第三条 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分为日常抽查、重点抽查和专项抽查。
第四条 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行为;
(三)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行为;
(五)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不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破坏取水计量设施,拒缴水资源费等行为;
(七)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其他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行为;
(九)未按规定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或落实“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采矿、弃土、弃渣等,及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根据检查区域或对象的重要程度和发案频率等情况确定日常抽查的频次。对重点检查区域和对象每月至少抽查一次,其他区域和对象每季度至少抽查一次。汛期、农灌期、干旱缺水期等时期应适当增加抽查次数。
第六条 执行抽查任务的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应着装整齐,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具、执法文书等。
第七条 承担日常抽查任务但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巡查人员除对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外,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水事违法行为,应及时通知专职水政监察机构进行查处,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对执法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或超越处理职权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或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需要移送的及时移送。
第九条 建立执法抽查台帐制度。定期对抽查记录进行整理归档;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将现场照片一并归档。
第十条 抽查人员对水事活动实施检查,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